啟  蒙  之  聲      ㄑㄧˇ  ㄇㄥˊ  ㄓ  ㄕㄥ

出於自願的交換(繁體字版)

有些人反對出於自願的交換,理由是:某些行為──例如勞工們接受某程度的薪水──實際上絕非出於自願,而是因在他們面前僅有很少的選擇對象,他們常只能兩害相權取其輕。一人之行為是自願的與否,依賴於限制他的選擇對象的為何焉。若為自然的事實,則此行為就是自願的。例如,雖然吾更願意開車去某地,但無汽車,吾走至之也乃出於自願。別人之行為限制著一人之可利用的機會。而此是否使一人之行為是不自願的,要依這些人是否有權利這樣做而定。

考慮下面的例子。假設有五個女人和五個男人皆想結婚,無論男性還是女性,每性別的所有人皆一致同意對方五人之某種優越次序,此次序按作為配偶之可欲程度排列,它可分別按下降方向謂之為:甲、乙、丙、丁、戊,己、庚、辛、壬、癸。甲與己自願地選擇結婚,二人都喜歡對方勝於其他對象。乙本來最喜歡與己結婚,庚固亦最喜歡與甲結婚,但因甲和己自己的選擇,他們就不在乙和庚的選擇對象範圍之內。當乙與庚結婚,僅因二人固寧願做另一選擇之事實,他們的選擇並非是不自願的。此另一種最可取的選擇要求被選擇者之合作,而是否合作皆為其權利。相比甲和己,乙和庚面臨的選擇對象更少,這種選擇對象之減少將繼續下去,直到戊和癸,此二人都面臨一種非此即彼的選擇──要麼與對方結婚,要麼不結婚。二人都更喜歡異性的另外四人中任何一人,但因那四人有自己的選擇,他們皆不在戊和癸的考慮之列,戊與癸遂自願選擇相互結婚。二人唯一可行的其它選擇──不結婚──在他們看來是更壞的事實;且別人以某種方式實行其權利,從而對戊和癸造成一個很有限的選擇地位之事實,不意味著二人非自願地結婚。

同樣的考慮亦適用於工人與資產者之市場交換。癸面臨選擇──要麼工作,要麼挨餓,所有其他人之活動與行為皆未能給癸增加什麼別的選擇對象──他對做何工作可能有各種選擇。癸是自願地選擇工作乎?(一人困於荒島且須勞動以生存,他在自願地選擇勞動乎?)若從甲至壬的每人皆自願地行動,未越出他們的權利,癸亦即自願地選擇。我們然後就必須對別人提這個是否越出權利的問題。一個個往上詢問直到甲,或甲和乙,是他們選擇某種行動,從而造成丙的外在選擇環境。再下溯到甲至丙的影響到丁之自願選擇,如此一直到癸。別人如此在其權利範圍內自願地選擇和行動,他們未提供一較理想的對象給最後一人,從而使他只能在不同的不理想對象之間進行選擇,此並非給他造成一種不自願。

應當注意介入了與他人之聯繫的(包含自願交換的)權利結構之一種有趣特徵。介入某種聯繫之權利不是一種與任何人建立這種聯繫之權利,甚至非一種與任何想要或願意進入此種聯繫的人建立這種聯繫之權利,而寧可說是一種與任何有權利介入它的人建立這種聯繫之權利。介入某種聯繫或相互作用的權利上「附有鉤子」,它們必須鉤上將滿足自身的另一人之權利的相應釣子才行。如果有人被監禁而不可能聽吾講話,這不侵犯到吾的自由言論權利;如果此囚徒被禁止與吾交流,這亦未侵犯吾的接受資訊之權利。如果有人被拒絕閱讀某些作品,出版社成員之權利不受到侵犯;如果一作家被處死,因而不能給人們提供進一步的讀物,讀者之權利亦未被侵犯。在此二種情況中,權利是一種與別的也有權利成為某種聯繫的另一方的人發生這種聯繫的權利,成年人通常皆擁有這種權利──與任何也有此權利的成年人建立一種相互同意的聯繫,但此等權利亦可能因做了不正當的事而喪失。此等附在權利上的鉤子之複雜性並不切合我們所討論的例子。但它亦有某些牽連,例如,它使直接譴責在公共場所打斷某人演講之問題複雜化,若這種譴責只因這種打斷侵犯聽眾之聽他們所想聽的無論什麼意見的權利。若介入某些聯繫之權利半路中斷,這些聽眾誠有一種聽他們樂意聽的任何意見的權利,但祇從有權利與他們交流的人那裡聽。若演講者的權利未有與之相聯接的鉤子,聽者的權利即未無侵犯。(演講者缺少一種帶鉤子的權利可能祇因他做過的什麼事,而非因他現在正打算之所說。)在此的思考不為打斷某人演講作辯護,而只是警告不要以太簡單的理由提出譴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