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扩展秩序(简体字版)
有些特殊的要点与问题,首个问题是人们的知识实际上怎样产生。大部分知识之获得绝非来自直接的经验或观察,而是来自对因学习而得的传统进行筛选的一个不间断过程,它需个人承认并服从无法以传统理性学说予证明的那些道德传统。传统选择过程之产物,选择对象则是非理性的,或不如说是“未经证明的”那些信念。超出任何人的知识范围与意图的这些信念,有助于其信奉者繁荣兴旺(此与信奉它们之由──例如宗教理由──无必然联系)。形成各种习俗与道德观念的此选择过程能加以利用的实际条件,与个人能认知的范围相比是更大的,因此传统于某些方面比人之理性更优越或“更聪明”。唯那些极具批判精神的理性主义者才可认识重要的此等见解。
与上文紧密相关的乙个问题是,于行为规则之进化选择中,真正起决定作用的因素是何物。人类喜欢专注于立即能感受到的行为后果,但它们于此等选择中是不重要的;相反,在(被约翰.凯因斯嘲讽的)有长远作用的行为规则指导下做出的决定所致的结果,才是选择之依据。正如下文所示,这些结果主要依靠保障每个人私领域的财产与契约规则。大卫.休谟早即曾指出这点,他称规则“并非自具体的个人或公众于享用任何具体好处时所得到的功利或优势中产生出”。于采用这些规则前,人们未预见到其好处,虽有些人会逐渐明白他们从整个体系中有何收益。
对于有一主张──由学习而得的传统起着“适应未知事物”之作用,必给予不折不扣的理解。对未知事物的适应能力是一切进化过程之关键。现代市场秩序在不断进行自我调整时所针对的事件,当然任何人皆不可能全部掌握。个人或组织于适应未知事物时可用的资讯必是不完整的,它们由一些信号(譬如价格)经过环环相扣的众多个人以传播,每人皆以不同的组合方式,传递着抽象的市场信号流。但整个行为结构倾向于利用局部的与零散的这些信号,适应任何个人皆不晓或不预见的条件,纵然此种适应绝未达到完美的程度。此乃这一结构之所以能生存,此亦该结构的利用者之所以能生存与繁荣。
适应未知事物之自发产生秩序的此等过程,不可能为它特意计划一类替代方案。不管是人之理性还是其内在的“善良本性”,皆无法使人们做到这点。于面对因抢先一步找到一些规则而开始扩张的竞争性群体时,为维护自己,人只能服从他不喜的那些规则──唯严酷的这等必然性存在。
若人们已精心构筑或正自觉地塑造这个人类行为之结构,那么只需问一问每人,他们为何同任何特定的结构发生相互作用。然而事实上,甚至经数代人之努力后,那些专业研究者发现解释这些问题是甚难的,且他们无法就具体事件有何原因及能造成怎样结果达成共识。经济学有奇妙的一任务乃向世人证明,对于他们自认为能加以设计的事,其实他们所知甚少。
幼稚的头脑祇能理解秩序成有意安排的产物,在此类头脑看来,于复杂的条件下,通过分散的决定可更有效地获得秩序与对未知事物的适应能力,及权力之分化实际上会扩大全面秩序之可能性,未免是一种荒唐可笑的观点。但,这种分权实际上使更多资讯得到利用,此乃否定建构论理性主义要求的主要理由。基于同一理由,配置资源之权力以可变化的方式分散于能实际决定这些资源用途的甚多个人手里──此等分散通过个人自由与分立的财产做到──才能使分散的知识得到最充分的利用。
唯个人可按照自己的决定运用其知识时,才有可能使任何个人所拥有的甚多具体知识全部得到利用。无任何人能传达自己的全部知识给他人,因很多他能亲自加以利用的知识于制定行动计划之过程中才变明确的。这等资讯──例如了解到他能获得的各类物资相对匮乏──会随着他于自己所处的环境下着手具体的工作而显现。唯如此,个人才可发现他在市场上应寻找的,及有助于他做到此点的,是另些人对他们于个人坏境中之发现所做的反应。整个问题不仅在于利用现有的知识,还在于在现有条件下尽可能多地发现有价值的资讯。
常有些人指责曰,财产制度系一种自私的制度,因它祇使拥有一些财产的那些人受益;且它必由一些个人财富之已得者“发明”,他们为利益之独享而欲保护这些财富免于他人之侵犯。诚然,尚-雅克.卢梭之忿怒断言──称正是自私与剥削之利益使人们“身陷枷锁”,从中有那些想法作祟。但它未考虑到,人们的整个生产规模变得如此庞大之因,完全是人们经由各有其主的财产之市场交换过程,能凭藉广泛分布的有关具体事实的知识,以配置各有其主的资源。市场是唯一已知的方法,它能提供资讯,使个人能对他们直接有所了解的资源之不同用途的相对利益加以权衡,且不论是否有此意图,他们能以凭藉这些资源而提供服务予相距遥远又素不相识的个人之需求。分散的此等知识本质上只能是分散的,而不可能被集合并传递予专门负责创设秩序之任务的某个权力机构。
因此,分立的财产制度并不是自私的,它既不亦也不可能为强加财产主人之意志予他人而被“发明”出。相反,其好处是普遍的,因它自不论怎样自负但知识毕竟有限的少数个人转移生产之支配权予一过程──扩展秩序。它使全部人之知识得到最大限度的利用,因而使无财产者获得几乎与有财产者同样多的利益。
全部人于法治下享有个人自由,非要求所有人皆能拥有私人财产,而要求甚多人皆能这样做。相信世人多与吾一样,宁愿身无分文地生活在其他很多人拥有些财产的土地上,而不愿生活在全部财产归“集体所有”且由权力机构安排其用途之地。
但此类观点亦会受到批驳甚至嘲讽,称这在为特权阶层之自私而辩解。据自物理学等领域中学来的解释有限因果关系的方法思考问题的“知识分子”,发现能轻而易举地煽惑体力劳动者,使之相信是资本之个人所有者的自私决定──而非市场过程本身──在利用着广泛分布的机会与不断变化的相关事实。根据市场价格进行核算的全过程,有时甚至被污蔑成是“资本家”为掩盖其剥削劳工的行为而采取的阴谋诡计之一部分。然此等批驳却未顾及一再有人重复的论点与事实:资产者无法得到可用于操纵全局的假定的某种客观事实整体,犹如社会主义者亦无法得到其欲用以取代资产者的那些管理人员。这等客观事实根本莫须有,而亦不可能为任何人所用。
丙点,对行为规则的遵守有异于对某些事物的知识──各种人以各样方式已指出这等不同,例如哲学家吉尔伯特.赖尔对“知其然”与“知其所以然”之区分。遵守行为规则之习惯是一种能力,它与某人之行为会有何种结果的知识截然不同。此等习惯行为应被视为理所当然,它是使自己适应或采纳一模式之技巧,而个人对其存在几乎浑然不觉,对其类属亦几乎一无所知。但多数人虽无法解释或描述各种不同模式,却能意识到并使自己适应之。因此,一人怎样对感知到的事件做反应,起决定作用的未必是他对自己行为结果的知识。因人们常缺乏亦不可能有如此的知识。既然人们无法获得如此知识,要求之应具有此种知识便是不合理的;且事实上,若其所作所为全使人们对这些结果确实掌握的有限知识以支配,其处境会更加可怜。
大脑或思维中预先形成的秩序或模式,不仅不是使秩序得以确立的一种高级方式,甚至是一种甚初级的方式。因它必只能是一整体系统中之一小部分,于此整体系统中,更大系统之某些特征能反映自身。人之大脑几乎根本不可能充分解释自身,类似于它不可能说明或预测众多人之大脑相互作用之结果。
丁、重要的一点是,甚多个人依不同的信息分散而做决定,由此产生的秩序不可能由不同目标相对重要性的统一尺度以决定。这十分接近于边际效用之问题。此处不妨一般性地谈谈扩展秩序造成的差异所带来的好处。自由包括与众不同之自由──在自己的领地上追求自己的目标;但不仅于人类事务之领域,无论在何处,秩序皆需以其构成因素之间的差异为前提。此等差异可能仅限于其构成因素的时空位置之差异,但除非一种秩序有比此更大的差异,它则是一种无意义的秩序。秩序可取之因,不是它能保持一切因素各就其位,而是它能生成于其它情况下不可能存在的新力量。对有序化水平──即由秩序创造并提供的新力量──更有决定性作用的,不是其构成要素之时空位置,而是其多样性。
此方面的事例数不胜数。例如有一现象是遗传进化促进人类的婴幼期与童年期之独特的延长,因它能产生极大的多样性,从而大大加速文化之进化与人种之增加。虽各个人间之受生物学决定的差异极可能小于一些家养动物(尤其是狗)之差异,但出生后的漫长的学习期使个人有更多时间去适应自己的具体环境并吸收自己生于其中的不同传统。使劳动能分工从而亦使扩展秩序实现的技能之多样化,需大大地归功于这些相异的传统,而促进之的则是人的各样天赋与偏好。但整个传统又是极复杂的,不可能受任何个人的智力之支配,因此除非让相异的众多个人吸收其不同成分,它便不可能得到继承。个体差异之巨大优势在于它使庞大的群体提升效率。
可见,个体差异增强合作的群体之力量,使之超出个人努力的总和。协调的合作使独特的天赋发挥作用,而若此类天赋之具备者被迫孤身地为生存而奋斗,则会使它未得利用。专业化造成并鼓励少数个人之发展,使其独特的贡献足以养活自己,甚至能超越另些人为整体而做的贡献。约翰.密尔尝把威廉.冯.洪堡说的一至理名言写于其《群己权界论》的书名页上,名言是「文明乃人类的最丰富的多样性之发展」。
对这等差异或许起着主要作用的知识,远不是任何个人的知识,更非来自发号施令的某个超级头脑,而是自一过程中产生,于该过程中散布于千千万万相互交往的个人中。各不同甚至相互冲突的信念之间会发生实验性相互作用。人类表现出智力的提高之更主要的原因,不是个人私有知识之增加,而是收集不同的分散资讯之各样方式,这反而又产生秩序并提高生产力。
由此可见,多样性之发展系文化进化之重要组成部分,个人对于别人的价值大多是因他与他人是相异的。秩序之重要性与价值会随着构成因素的多样性之发展而增加,而更大的秩序又会提高多样性之价值,由此使人们的合作秩序之扩展变得无穷无尽。若非如此,譬如假设千人一面且孰皆不能与他人有所不同,劳动分工则会变得毫无意义(或许唯不同地区之人除外),相互协作之努力不会带来多少好处,亦不会存在建立任何强大或巨大的秩序之前景。
因此能说,个人于能自由地加入复杂的合作结构之前,必变得与众不同。进一步说,他们还必须结成一个性质独特的实体:它不只是个总和,且是一结构,它于某些方面犹如有机体,于某些重要的方面又与之相异。
有一问题是,既然存在着所有这些困难与反驳,为何还会有人提出如此的要求,要限制人们之行为于一心追求已知的与可观察的有益目标上?此部分是小群体中本能的又谨小慎微的并小家气的伦理学之残留物。在这类小群体里,取得共识的目标以彼此相识的同伴之需要为转移──即休戚与共和利他主义。在扩展秩序中,休戚与共和利他主义仅能以某种有限的方式于一些小团体中有可能行得通,且若限制整个团体之行为于这等行为上,会破坏其成员的协作努力。相互合作的团体之成员的多数生产活动一旦超出个人知觉之范围,遵守天生的利他主义本能──一种古老的冲动──则会实际上阻碍更大范围的秩序之形成。
一切道德体系皆教诲向他人行善,由这意义上说,它们当然皆赞扬利他主义的行为,但问题是怎样做到这点。单有良好的愿望是不够的──人人皆知这会铺出怎样的一道路。严格地祇去做对具体的他人明显有利的那些事,并不足以形成扩展秩序,甚至与之相悖。市场之道德规则使人人惠及他人,其原因不是人们愿如此做,而是它使人们按照恰能造成此等结果的方式采取行动。扩展秩序以仅凭良好的愿望无法做到的一方式,弥补个人之无知(由此亦使人们可适应未知事物),因而确实地使人们之努力产生利他主义的结果。
于因广泛的劳动分工导致有更高生产力的一秩序中,个人再也不可能知道其努力在为孰或应为孰服务,他亦不可能知道自己的行为会给他不认识的其产品之那些消费者或给他所提供的产品带来何样后果。如此一来,他根本不可能再用利他主义以指导自己的生产活动。即使人们仍可谓其动机曰利他主义,因他的动机终将注定给好处予他人,但它们有此结果却非因其目标或愿望乃服务于别人的具体需要,而是因他有遵守抽象的规则。就这等新意义而言,人们的“利他主义”截然不同于出自本能的利他主义。不再是被追求的目标,而是得到遵守的规则,决定着行为之善恶。遵守这些规则,于约束着人们的多数谋生活动之同时,亦使人们能贡献出超出具体了解范围的一些好处──同时它很难阻止人们把自己剩余的所得用于满足其出自本能的愿望,做些可观察的善事。因社会生物学家系统性地滥用“利他主义”一词,这一切已变得晦暗不明。
要求人们之行为拘限于一心追求已知的有利目标上,对此而做的另一解释亦值得一提。此类要求不仅出自远古时代的不明事理的本能,亦来自赞扬之的知识分子所特有的一品质──一种全可理解但仍是不攻自破的品质。“知识分子们”甚急于知道,他们称之曰自己的“理智的产物”之思想,究竟应用于何种终极目标。因此他们热切地关注其思想之命运,他们甚不愿失掉对自己的思想的控制权,尤甚于体力劳动者不愿失去自己的物质产品。此等反应常使这些饱学之士不愿投身于交换过程──为不可知的目标而工作之过程,于这等情况下,他们的努力之唯一可辨认的结果或许乃另些人之利润。体力劳动者随时乐于承认,其雇主之职责乃了解其双手所从事的劳动最终会满足何类需求。而在一个服务或观念网络中相互作用的众多知识分子的产品中,一知识分子个人之工作所占的位置却不是很容易辨认的。受教育愈多之人,愈不愿屈从于一些不可理解的指示──例如市场──纵然他们亦谈论“观念之市场”。由此而致的虽非有意的结果是,他们倾向于反对恰能提高他们对自己同胞的作用之那些工作──他们未理解的工作。
此等消极立场有助于进一步解释知识分子对市场秩序的敌视,及他们更青睐社会主义之因。若这些蠢人能更好地理解抽象的与自发形成秩序的模式于全部生命领域所起的作用,大概此类敌视与亲近倾向会趋于消失;假若他们更好地理解进化与生物学及经济学,他们无疑会做到这点。但面对这些领域之知识时,他们常听不进去,甚至不愿承认存在着人们之头脑祇能获得一些抽象知识的复杂事物。因有关这类事物的一般结构之单纯的抽象知识,不足以使人们有能力真正地“建造”之(亦即以已知的片断拼装起它们)或预见到它们所采取的具体形式。它充其量只能指出于怎样的一般条件下──人们有时或许能创造此等条件──甚多如此的秩序或系统会自动地形成。研究类似的复杂现象的化学家甚熟悉此类问题,而习惯于凭少数可观察的事件之间的简单关系以解释一切的那些科学家通常绝不了解此类现象。于是这类人会情不自禁地以一种泛灵论的方式,解释较复杂的结构成设计之结果,并猜测,四处皆找不到其设计者的“设计物”背后可能有某种神秘莫测的操纵力──例如是“统治阶级”的某种阴谋。这又使他们更加不愿于市场秩序中放弃对自己产品的控制权。众知识分子间有普遍的一现象:感觉自己仅是隐蔽的──即便是非人格的──市场力量之工具,这简直如同一种对人格的侮辱。
这些学术渣滓显然未认识到,他们认为此过程被“资本家”支配着,其实资产者亦是非人格过程的一工具且亦不清楚其努力之最终结果与目的,他们所关心的祇是整个结构中较高层次的因而范围亦较大的事。且想到他们自己的目标是否得到满足之问题要由这些人──祇关心手段的人──的活动以决定,此事本身就使之厌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