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为何物(简体字版)
弗雷德里希.海耶克对自由下这样一定义:“一人不受制于另一人或另些人因专断意志而产生的强制状态,亦常被称为个人自由或人身自由的状态。”这个“自由”的定义说:一人是自由的,若且唯若他不受到别人的专断意志所控制。海耶克又把“强制”定义为:“所谓强制,我们意指一个人的环境或情境为他人所控制,以致为了避免更大的灾害,他被迫无法按照他自己一贯性的计划去做,而要为他人的目的去服务。”强制与别人的专断意志及目的连在一起,它所指的是自然界以外的纯粹人为的因素。也就是说,除了人之外,没有其他的东西可以构成强制,因此,只有别人才可以构成对一个人不自由的要素。假设一个人单独住在荒岛上,就没有强制,因此他是自由的。但是,这个人仍然受到自然的限制,所以他是不自由的吗?自由主义者如以赛亚·伯林及海耶克都把自然对人的限制叫做迫使,以别于强制。我们受到自然的限制,无法像鸟一样在天空中飞翔,但是这并非不自由,而是无能力,只有在限制我们自由的来源是别的人的时候,我们才是不自由的。由此可以得出结论是,自由是一种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人在没有强制关系之下是自由的,而在有强制的情况下,受制的一方就失去了自由。
海耶克认为,一个人在某一个情境下有多少选择与他是否自由是完全无涉的。他说:“个人是否自由,并不取决于他可选择的范围大小,而取决于他是否能期望按其现有的意图形成自己的行动途径,或者取决于他人是否有权力操纵各种条件以使他按照他人的意志而非行动者本人的意志行事。”海耶克认为一个人是否自由并不取决于他是否有选择,因为即使一个受强制的人也仍然有选择,只是强制者将他的选择范围变得如下的一个情况:“强制意谓我仍然进行选择,只是我的心智已被迫沦为他人的工具,因为我所面临的种种选择已被强制者操控,他所要我做的事对我而言变成是最少痛苦的事了。”既然海耶克先不把自由等同于选择,那么他怎么了解自由呢?他说:“有多少行动途径可供一个人选择的问题,固然很重要,但是,它却与下述问题不同:个人在多大程度上能按照他自己的计划和意图行事,他的行动模式在多大程度上出于他自己的构设,亦即指向他一贯努力追求的目的,而非指向他人为使他做他们想让他做的事而创设的必要境况。”
政治自由,即人们参与政治活动的自由。海耶克认为政治自由是个人自由在选择政府或政治领导人上的一种应用。但是,政治自由却把自由这个本来是属于个人的属性,应用到团体身上去,而成为一种团体的属性。政治自由所指的是人们作为一个团体,有自由决定他们的政府。海耶克认为这是一种对自由的误用。自由永远只能是个人性的,因此,即使人们作为一个团体拥有政治自由来决定他们的政府,这也不表示他们都是自由人。用他的话来说,一个自由的人民并不蕴涵它是由自由人所构成的人民。而一个缺乏政治自由的人,例如一个外国人在台湾没有投票权,因而不能参与决定政府,也不表示他不是一个自由人。
自由也不与能力等同。以赛亚.伯林区分两种自由的概念:一方面,当我们从某些束缚或障碍中解放出来时,我们会说自己是自由了,这是所谓免于⋯⋯的自由,即“消极自由”;另一方面,自由也意谓能去做什么,这叫做去做⋯⋯的自由,即“积极自由”。因此,当强调积极自由时,我们往往会认为即使解脱了束缚也并不就等于真的自由了,只有在你能够真正做到你想作的事情时,你才有自由可言。这样很容易就把自由与能力连在一起。海耶克与柏林都极力反对把自由与能力连在一起。一方面能力与大自然对我们的限制有关,例如我没有能力像鸟一样飞翔,这与我是否自由完全是两回事;另一方面,如果把自然限制的因素剔除而仍把自由与能力连在一起,那么就很容易会把财富的问题牵扯进来,因为没有能力做一件事几乎总是由于缺乏财富所引起的。然而,财富与自由却是不同的两个概念。同时,如果把财富与自由连在一起,很容易引起政府可以借增加某些人的自由,而对别人进行干预。这种由政府进行财富再分配的工作,是自由主义者不愿意看到的。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柏林提出了一个区分──自由与自由的条件,亦即非自然性的因素所造成的无能力并非自由的缺乏,而是缺乏行使自由的条件。
《斯坦福哲学百科全书》这样描述消极自由:“消极自由概念最常见被假定于捍卫在自由民主的社会典型的宪政自由,如行动的自由、宗教自由、言论自由,和反对家长式的管制及国家对道德问题的干预。这也常在为私有财产体系辩护时被引用,尽管主张私有财产必然增强消极自由这一主张有许多争议。”而“积极自由”在政治上是危险的,因为它诱使统治者“为自身利益”而削弱人们的消极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