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為何物(繁體字版)
佛烈德利赫.海耶克對自由下這樣一定義:「一人不受制於另一人或另些人因專斷意志而產生的強制狀態,亦常被稱為個人自由或人身自由的狀態。」這個「自由」的定義說:一人是自由的,若且唯若他不受到別人的專斷意志所控制。海耶克又把「強制」定義為:「所謂強制,我們意指一個人的環境或情境為他人所控制,以致為了避免更大的災害,他被迫無法按照他自己一貫性的計劃去做,而要為他人的目的去服務。」強制與別人的專斷意志及目的連在一起,它所指的是自然界以外的純粹人為的因素。也就是說,除了人之外,沒有其他的東西可以構成強制,因此,只有別人才可以構成對一個人不自由的要素。假設一人單獨住在荒島上,就沒有強制,因此他是自由的。但是,這個人仍然受到自然的限制,所以他是不自由的嗎?自由主義者如以賽亞·伯林及海耶克都把自然對人的限制叫做迫使,以別於強制。我們受到自然的限制,無法像鳥一樣在天空中飛翔,但是這並非不自由,而是無能力,只有在限制我們自由的來源是別的人的時候,我們才是不自由的。由此可以得出結論是,自由是一種人與人之間的關係。人在沒有強制關係之下是自由的,而在有強制的情況下,受制的一方就失去了自由。
海耶克認為,一個人在某一個情境下有多少選擇與他是否自由是完全無涉的。他說:「個人是否自由,並不取決於他可選擇的範圍大小,而取決於他是否能期望按其現有的意圖形成自己的行動途徑,或者取決於他人是否有權力操縱各種條件以使他按照他人的意志而非行動者本人的意志行事。」海耶克認為一個人是否自由並不取決於他是否有選擇,因為即使一個受強制的人也仍然有選擇,只是強制者將他的選擇範圍變得如下的一個情況:「強制意謂我仍然進行選擇,只是我的心智已被迫淪為他人的工具,因為我所面臨的種種選擇已被強制者操控,他所要我做的事對我而言變成是最少痛苦的事了。」既然海耶克先不把自由等同於選擇,那麼他怎麼了解自由呢?他說:「有多少行動途徑可供一個人選擇的問題,固然很重要,但是,它卻與下述問題不同:個人在多大程度上能按照他自己的計劃和意圖行事,他的行動模式在多大程度上出於他自己的構設,亦即指向他一貫努力追求的目的,而非指向他人為使他做他們想讓他做的事而創設的必要境況。」
政治自由,即人們參與政治活動的自由。海耶克認為政治自由是個人自由在選擇政府或政治領導人上的一種應用。但是,政治自由卻把自由這個本來是屬於個人的屬性,應用到團體身上去,而成為一種團體的屬性。政治自由所指的是人們作為一個團體,有自由決定他們的政府。海耶克認為這是一種對自由的誤用。自由永遠只能是個人性的,因此,即使人們作為一個團體擁有政治自由來決定他們的政府,這也不表示他們都是自由人。用他的話來說,一個自由的人民並不蘊涵它是由自由人所構成的人民。而一個缺乏政治自由的人,例如一個外國人在台灣沒有投票權,因而不能參與決定政府,也不表示他不是一個自由人。
自由也不與能力等同。以賽亞.伯林區分兩種自由的概念:一方面,當我們從某些束縛或障礙中解放出來時,我們會說自己是自由了,這是所謂免於⋯⋯的自由,即「消極自由」;另一方面,自由也意謂能去做甚麼,這叫做去做⋯⋯的自由,即「積極自由」。因此,當強調積極自由時,我們往往會認為即使解脫了束縛也並不就等於真的自由了,只有在你能夠真正做到你想作的事情時,你才有自由可言。這樣很容易就把自由與能力連在一起。海耶克與柏林都極力反對把自由與能力連在一起。一方面能力與大自然對我們的限制有關,例如我沒有能力像鳥一樣飛翔,這與我是否自由完全是兩回事;另一方面,如果把自然限制的因素剔除而仍把自由與能力連在一起,那麼就很容易會把財富的問題牽扯進來,因為沒有能力做一件事幾乎總是由於缺乏財富所引起的。然而,財富與自由卻是不同的兩個概念。同時,如果把財富與自由連在一起,很容易引起政府可以藉增加某些人的自由,而對別人進行干預。這種由政府進行財富再分配的工作,是自由主義者不願意看到的。為了解決這個問題,柏林提出了一個區分──自由與自由的條件,亦即非自然性的因素所造成的無能力並非自由的缺乏,而是缺乏行使自由的條件。
《史丹佛哲學百科全書》這樣描述消極自由:「消極自由概念最常見被假定於捍衛在自由民主的社會典型的憲政自由,如行動的自由、宗教自由、言論自由,和反對家長式的管制及國家對道德問題的干預。這也常在為私有財產體系辯護時被引用,儘管主張私有財產必然增強消極自由這一主張有許多爭議。」而「積極自由」在政治上是危險的,因它誘使統治者「為自身利益」而削弱人們的消極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