啟  蒙  之  聲      ㄑㄧˇ  ㄇㄥˊ  ㄓ  ㄕㄥ

是否中立的國家(繁體字版)

由於經濟地位之不平等常導致政治權力之不平等,為避免常與經濟不平等聯繫的政治不平等,無乃需較大經濟平等乎?為進行這一工作,無乃需要功能較多的國家乎?其非可得證明於此目的耶?

在非最弱意義的國家裡,經濟狀況好的人們欲求更大的政治權力,因為他們能用此等權力為自己謀取各種經濟利益。於此等權力之所存,不奇怪的是,人們試圖用它於自己的目的。為獲取個人經濟利益而進行的對政府權力之不合理運用,以國家之一種先定的不合理權力為基礎,此等權力乃在損害別人之基礎上使某些人富裕的權力也。若排除了那種能帶來有差別的經濟利益的不合理權力,亦排除或嚴格限制了欲擴大政治影響的動機。確實,某些人將還會渴望政治權力,透過支配別人滿足其內在。最弱意義國家最有效地減少那些欲求政府權力或經濟利益的人們這樣操縱或接管國家的機會,特別是在它擁有一眾合理明智的公民的情況下,因它是這種接管及操縱之可欲性最低的目標。這樣做得不到多少東西,公民們要承受之負擔如果有也是最低限度的。如果要防止國家成為某一部分人中飽的私囊,卻採取強化國家且擴大其功能範圍的做法,祇會給政治腐敗造成更多機會,使國家成為官吏們撈取各種好處的更有價值且更為誘人之目標。因此,即使溫和地說,此等強化國家之方法,亦糟糕方法也。

有人可能認為,最弱意義國家者,亦對其公民非中立也。 畢竟,它強制履行契約,禁止侵犯與偷竊等,這種活動將造成人們經濟狀況之差別。 而若無這些強行或禁止,造成的分配情況可能不同,某些人的相對地位可能顛倒。假設搶奪或竊取別人之財產是符合某些人利益的,最弱意義國家使用強力或以強力威懾來阻止此等事,它實際上對其公民不是亦表現得不中立嗎?

並非一切使人們得到有差別的利益之強行禁止皆使國家成為非中立的。假設有些男人是對女人的潛在強姦犯,但卻無任何女人是對男人的強姦犯或是相互間的強姦犯,一種禁止強姦的法令就是偏袒女人的、非中立的嗎?按假定,它給人們的利益是有差別的。但若潛在的強暴犯抱怨此等禁令對雙性不公平,因而為性歧視,這將是荒唐的。禁止強姦有一獨立的理由,即人們有權利支配自己身體,選擇她們的性伴侶,不受暴力之侵犯與威脅而得到保障。 對於可如此獨立證明的這項禁令,即使確實不同程度地影響到不同的利益,也無理由譴責它非中立,只要它因證明它的理由,而非為產生利益差別而製定且實行。(若此等禁令誠有可獨立證明的理由,但事實上由產生利益差別的理由來支持與維護,我們怎麼看此等禁令呢?)指責一禁令或規則非中立的前提是它是不公平的。

這對最弱意義國家之禁令與強制來說亦一樣。 這樣一國家保護一種結果會造成持有差別的過程,因此,只要它強行的規則與禁令無自己獨立的證明,就可譴責它是非中立的。然而它有這種獨立的證明。或者,譴責它不中立者,至少不能迴避其結構與規範的內容是否可獨立證明之問題。

我們檢視了一些初看起來是合理的且想證明一種比最弱意義國家有更多功能的國家的最重要論點。透過仔細的探究,看到這些論點無一能成立,其結合亦然。最弱意義上的國家,尚能證明的功能最多的國家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