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于自愿的交换(简体字版)
有些人反对出于自愿的交换,理由是:某些行为──例如劳工们接受某程度的薪水──实际上并非出于自愿,而是因在他们面前仅有很少的选择对象,他们常只能两害相权取其轻。一人之行为是自愿的与否,依赖于限制他的选择对象的为何焉。若为自然的事实,则此行为就是自愿的。例如,虽然吾更愿意开车去某地,但无汽车,吾走至之也乃出于自愿。别人之行为限制着一人之可利用的机会。而此是否使一人之行为是不自愿的,要依这些人是否有权利这样做而定。
考虑下面的例子。假设有五个女人和五个男人皆想结婚,无论男性还是女性,每性别的所有人皆一致同意对方五人之某种优越次序,此次序按作为配偶之可欲程度排列,它可分别按下降方向谓之为:甲、乙、丙、丁、戊,己、庚、辛、壬、癸。甲与己自愿地选择结婚,二人都喜欢对方胜于其他对象。乙本来最喜欢与己结婚,庚固亦最喜欢与甲结婚,但因甲和己自己的选择,他们就不在乙和庚的选择对象范围之内。当乙与庚结婚,仅因二人固宁愿做另一选择之事实,他们的选择并非是不自愿的。此另一种最可取的选择要求被选择者之合作,而是否合作皆为其权利。相比甲和己,乙和庚面临的选择对象更少,这种选择对象之减少将继续下去,直到戊和癸,此二人都面临一种非此即彼的选择──要么与对方结婚,要么不结婚。二人都更喜欢异性的另外四人中任何一人,但因那四人有自己的选择,他们皆不在戊和癸的考虑之列,戊与癸遂自愿选择相互结婚。二人唯一可行的其它选择──不结婚──在他们看来是更坏的事实;且别人以某种方式实行其权利,从而对戊和癸造成一个很有限的选择地位之事实,不意味着二人非自愿地结婚。
同样的考虑亦适用于工人与资产者之市场交换。癸面临选择──要么工作,要么挨饿,所有其他人之活动与行为皆未能给癸增加什么别的选择对象──他对做何工作可能有各种选择。癸是自愿地选择工作乎?(一人困于荒岛且须劳动以生存,他在自愿地选择劳动乎?)若从甲至壬的每人皆自愿地行动,未越出他们的权利,癸亦即自愿地选择。我们然后就必须对别人提这个是否越出权利的问题。一个个往上询问直到甲,或甲和乙,是他们选择某种行动,从而造成丙的外在选择环境。再下溯到甲至丙的影响到丁之自愿选择,如此一直到癸。别人如此在其权利范围内自愿地选择和行动,他们未提供一较理想的对象给最后一人,从而使他只能在不同的不理想对象之间进行选择,此并非给他造成一种不自愿。
应当注意介入了与他人之联系的(包含自愿交换的)权利结构之一种有趣特征。介入某种联系之权利不是一种与任何人建立这种联系之权利,甚至非一种与任何想要或愿意进入此种联系的人建立这种联系之权利,而宁可说是一种与任何有权利介入它的人建立这种联系之权利。介入某种联系或相互作用的权利上“附有钩子”,它们必须钩上将满足自身的另一人之权利的相应钓子才行。如果有人被监禁而不可能听吾讲话,这不侵犯到吾的自由言论权利;如果此囚徒被禁止与吾交流,这亦未侵犯吾的接受信息之权利。如果有人被拒绝阅读某些作品,出版社成员之权利不受到侵犯;如果一作家被处死,因而不能给人们提供进一步的读物,读者之权利亦未被侵犯。在此二种情况中,权利是一种与别的也有权利成为某种联系的另一方的人发生这种联系的权利,成年人通常皆拥有这种权利──与任何也有此权利的成年人建立一种相互同意的联系,但此等权利亦可能因做了不正当的事而丧失。此等附在权利上的钩子之复杂性并不切合我们所讨论的例子。但它亦有某些牵连,例如,它使直接谴责在公共场所打断某人演讲之问题复杂化,若这种谴责祇因这种打断侵犯听众之听他们所想听的无论什么意见的权利。若介入某些联系之权利半路中断,这些听众诚有一种听他们乐意听的任何意见的权利,但祇从有权利与他们交流的人那里听。若演讲者的权利未有与之相联接的钩子,听者的权利即未无侵犯。(演讲者缺少一种带钩子的权利可能祇因他做过的什么事,而非因他现在正打算之所说。)在此的思考不为打断某人演讲作辩护,而只是警告不要以太简单的理由提出谴责。